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明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明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4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鄭明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2日回│105年6月8日回│104年7月4日22時│││溯5日內之某時許│溯5日內之某時許│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362號、│毒偵字第2362號、│撤緩毒偵字第25號││號│第2466號│第246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7│105年度簡字第217│105年度審簡字第││││2號│2號│488號││││││││├──┼────────┼────────┼────────┤│事實審│判決│105.09.13│105.09.13│105.09.30│││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17│105年度簡字第217│105年度審簡字第││判決││2號│2號│488號││├──┼────────┼────────┼────────┤││判決││││││確定│105.10.12│105.10.12│105.11.07│││日期││││├───┴──┼────────┴────────┼────────┤│備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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