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6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6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5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後毛重壹點壹玖叁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於民國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後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6月接續執行,甫於95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仍於96年5月1日至同年6月28日間之某時,在高雄地區之不詳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建華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後毛重1.193公克)而持有之,嗣於96年6月28日7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屏東縣○○鄉○○村○○路○○○號搜索,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扣案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管檢字第0960008376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堪信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曾於9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0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後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8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接續執行,甫於95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竟仍持有之,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此外,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後毛重1.193公克),均係查獲之毒品,已如上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蓉柔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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