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40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巷12債務人甲○○
巷1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下同)92年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台幣80萬元,約定自92年8月29日起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循環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新台幣206,646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96年11月30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乙○○自94年7月1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主文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