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50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5083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㈠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六期為限,㈡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六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