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三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經強制戒治完畢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八公克),係違禁物,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先經依本院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四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一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處分,嗣施以強制戒治滿六個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停止戒治,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六三號為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白色粉末二包,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在卷可佐,且上開白色粉末二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二八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九六二三○五五九六○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白色粉末二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綜上,上開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二八公克),係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