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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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聲請前二年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或定期存款單)、動產〔如汽機車(附行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健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之二年所得資料正本。
(四)聲請人應說明 張鈴鈺 是否有工作收入、有無分擔聲請人所列之必要支出費用之金額(包括房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網路等),另聲請人97年6月薪資單有扣健保費944元,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眷屬加保,加保之眷屬之姓名及保費;聲請人家用電話已有裝設寬頻網路,聲請人為何還需另外裝設網路使用?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