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件第壹頁(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壹頁)應更正為本裁定附件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91號起訴書第壹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原判決之附件第1頁,係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691號起訴書第1頁,此經調閱本院刑事裁判原本卷宗無誤,然而原判決之正本將附件第1頁誤植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20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頁,是以原本與正本不符,而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