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泳錥選任辯護人楊政達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論罪科刑欄㈠所載「另佐以被害人就本案肇事屬肇事主因而與有過失」之記載,更正為「另佐以被告就本案肇事屬肇事主因而有過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有關論罪科刑欄㈠所載「另佐以被害人就本案肇事屬肇事主因而與有過失」之記載,應係「另佐以被告就本案肇事屬肇事主因而有過失」之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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