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一四○號
原告太平洋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伍佰伍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陸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貳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