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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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106號

原告 尤黎固 ‧哈琭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奕硯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4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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