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3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與其提出之估價單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710,591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