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63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與其提出之估價單資料金額不符,應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710,591元如何得出或更正請求金額(均請分別列計工資、零件、塗裝等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