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告 何水田

被告 張增榮

訴訟代理人 劉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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