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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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28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婷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婷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參包及K盤壹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楊婷婷之犯案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查獲被告持有之毒品共3包及K盤1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總純質淨重為10.5699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
附繕本)。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