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88號聲請人 許金龍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 律師
絲漢德 律師 劉仁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金龍提出新台幣貳億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住所,且限制出境、出海,另應於每日晚間八時至九時間,至住所轄區之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本案經審理後認被告許金龍所犯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重罪要件,所請聲請具保為有理由,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重大,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1億元,客觀上可合理判斷其有畏罪逃亡之動機,其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及執行之可能性仍高,爰准聲請人提出新台幣2億元之保證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並應限制住居於被告之住所,並限制出境、出海,且應每日同一時間前往住所轄區之派出所報到。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