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7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4巷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34年3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①94年3月14日②94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890,000元②21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3月14日②101年3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5年6月14日②95年8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806,509元②201,22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7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6228│建│││1849│10000分之70│└──┴───┴────┴───┴───┴─┴──┴──┴────┴──────┘┌─────────────────────────────────────────────┐│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47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材料│台│位││├──┼─┼──────┼────┼────┼─┼─┼─┼─┼─┼─┼─┼──┼─┼─┼──┤│001│51│台南市永康市│臺南縣永│10層樓房│84││││││84│鋼筋│4.│平│全部│││83│網寮里永興路│康市大灣│住家用鋼│.2││││││.2│混凝│07│方│││││67號10樓之4│段6228地│筋混凝土│9││││││9│土造││公││││││號│造││││││││││尺││├──┴─┴──────┴────┴────┴─┴─┴─┴─┴─┴─┴─┴──┴─┴─┴──┤│含共同使用部分大灣段519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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