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一鄰十一指厝六號之一)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茂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沈秀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