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6089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