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380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北簡字第38055號返還鐵皮棚子等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96年11月20日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劍毅
  書記官 方蟾苓
  通 譯 何曉瀅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坐落臺北市○路○段○○○號西側面積叁拾叁平方
公尺之鐵皮棚子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元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鐵皮棚子等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1日向原告承租坐落臺北市○
路○段○○○號西側面積33平方公尺之鐵皮棚子,租期自94年7
月1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
,迄至租期期滿,兩造合意再續租1年,詎被告自95年7月26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全額租金。為此,原告於96年4月7日以存
證信函催討被告欠付租金,並通知被告於租期屆至時(即96
年6月30日前)遷出上址,並返還上揭鐵皮棚子,惟未獲置
理。為此,依兩造租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返還上揭
鐵皮棚子,並訴請被告給付租欠之租金37萬8,000元等語,
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則以:其確實租金如上租
金,其目前無力繳納租金,其目前仍佔用系爭鐵皮棚子等語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查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鐵皮棚子租賃契約書
、存證信函、被告租欠租金紀錄表在卷足參,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且經本院到上址履勘屬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足稽,
本院復囑託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測量複丈,有該事務所複
丈成果圖在卷足參,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
告依兩造間租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上揭鐵皮棚子、
及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租金,即洵屬正當,均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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