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鄢念華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楊殿銘
樓義務辯護人 郭國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強盜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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