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簡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簡字第160號

原告 黃志玄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莊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故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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