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45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代理人 謝文祥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偉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溢收原告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溢繳本件裁判費1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前開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