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545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淑女

複代理人 謝文祥 (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偉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應退還溢收原告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溢繳本件裁判費1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前開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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