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6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合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朝舜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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