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復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上開三罪並經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又15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11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8年10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