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630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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