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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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被告己○○
庚○○乙○○○丙○○丁○○
號辛○○被告戊○○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