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即受刑人
之1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參照。經查:
㈠受刑人即被告(下簡稱受刑人)乙○○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查中(偵查案號: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七八八號),經該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受刑人乙○○自行繳納現金後,並已將之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據單號:甲○刑保收字第九七000四四五號)、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等各一份附卷可憑。
㈡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
五七一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嗣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位在南投縣○○鎮○○里○○路○○○號十樓之一之住所地址傳喚,於九十八年三月五日由受刑人之受僱人上毅皇宮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代為收受送達,同日,並依受刑人位於南投縣○○鎮○○里○○路七十之十九號地址傳喚,由受刑人親自收受,然受刑人並均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依法派員前往上開地址進行拘提,亦拘提未獲等情,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聲請人核發之拘票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九十八年四月五日拘提報告書各一份等在卷可參。綜此,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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