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十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係民國000年00月000日出生,為年逾十八歲之及齡役男,明知即將接受徵兵檢查,竟意圖規避,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前往日本觀光為由,由甲○○之父 張正毅 代理向主管機關臺北市大安區公所申請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出境至同年九月二日返國,經核准後,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出境前往澳門,期滿後竟滯留國外未如期歸國,經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北市安兵字第0000000000-0號函通知張正毅應轉知甲○○返國並接受徵兵處理,該函由張正毅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收受,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再以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北市安兵字第0九二三一三八四五00號徵兵檢查通知告知甲○○應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臺北市○○路○段○號「臺北市立仁愛醫院」辦理徵兵檢查,該徵兵檢查通知由甲○○之母 陳良如 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代收,然甲○○仍無故不到場接受徵兵檢查。
二、證據:(一)證人張正毅偵訊時證述被告甲○○刻正在大陸地區北京大學唸書。
(二)兵籍表一張。(三)役男出境申請書一紙。(四)被告甲○○之入出境資料查詢畫面列印資料二份。(五)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北市安兵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六)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北市安兵字第0九二三一三八四五00號徵兵檢查通知及其送達收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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