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七八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甲○○住居所在彰化,又告訴人會有擾亂之動作,為免影響公安,請求移轉管轄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犯罪地在台北市○○區○○路○○○號三樓,屬本院管轄,又聲請人所稱影響公安之情形,並未提出具體事證,實難單憑聲請人主觀之猜測遽為管轄之移轉。且本件業經本院士林簡易庭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聲請人於判決後即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始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張國棟法官高愈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