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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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45號原告 陳慧珊 被告 陳律言 上列附民被告因被告 徐銘鴻 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遭詐騙集團詐騙後,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89號被告徐銘鴻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徐銘鴻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被告陳律言(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作人頭帳戶使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已與其中被告徐銘鴻部分達成調解,而就被告陳律言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鄧瑋琪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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