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原告 李建志
吳美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洪冠翔 律師被告 方麗蕊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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