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賀麟選任辯護人王泰翔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柏銘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54、94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5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29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莊賀麟、蘇柏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