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 柯昌甫 被告 柯順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上之1103、1104建號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2,512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07年1月1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136元;㈣第㈡㈢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原告於10
7年12月6日減縮其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自99年5月17日起至107年1月16日止472,512元及自107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之延遲給付利息。㈡被告應自107年1月17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136元。是其變更聲明後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高瑞聰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