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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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簡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簡聲字第99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王莉萱 (原名 王素春 )
林政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聲明書、退郵信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㈠關於相對人林政魁部分: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林政魁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7年7月2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073398854號函在卷可稽。是林政魁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聲請人聲請對林政魁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㈡關於相對人王莉萱部分:
相對人王莉萱現設籍於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可知王莉萱現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意思表示送達王莉萱,是聲請人聲請對王莉萱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