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佳慈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志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合併,並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本件更生程序由存續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續行,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民國107年12月26日增訂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亦已明定。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可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林佳慈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裁定自民國106年3月22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20元,總清償金額95,04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1.70%。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36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惟未獲債權人可決。
四、經查本件債務人收支狀況:?抾酈?人陳稱目前居住於台中市,現受雇於第三人李○珠,於
李○珠開設之麵攤(位於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擔任現場服務人員,平均每月薪資為18,000元等情。業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收入切結書。且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第三人李○珠出具之在職證明書、薪資袋等附卷可稽,債務人所陳應足堪採信。再者,觀諸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5年、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於103、104、105、
106年間歷年申報所得皆為0元,顯見債務人歷年收入確實不豐,亦應足認定債務人除上開自承之麵攤服務人員之薪資收入外應已無其他收入來源,爰以其所自承之18,000元為其每月實際可支配所得。並以之為核算償債能力之基礎。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107年12月26日增訂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分別已有明定。另司法院民事廳107年12月27日廳民二字第1070035553號檢送「10
8年每月最低生活費一覽表」,臺灣省之債務人生活所必需費用,每月為14,866元,亦有命令函示在案。其次,司法院
108年1月17日院台廳民二字第1080002152號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勿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本件債務人現於台中市之麵攤任職業如前述,債務人名下於台中市並無房屋可居住使用,故承租台中市○區○○路0段00號7樓房屋居住,每月租金3,000元,該數額未逾一般在外租屋須支出之數額,尚屬合理。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交通費、水電、瓦斯、通訊費、醫療費及雜支合計13,680元,連同上開租金3,000元,總計16,680元。核其款項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所列數額亦在合理範圍內,本院斟酌債務人實際居住地區為台中市,又其陳報數額雖略逾台中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數額即每月16,576元,惟該數額是包含租金之支出,且業經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證明,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坅鷇酈?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已明定。又經本院向債務人投保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果,債務人所有之保單價值為9,485元。參照上開規定,以上開保單價值加計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共1,305,485元【計算式:9485+(18000×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1,200,960元【計算式:1668
0×72=0000000】,所剩104,525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104525】,僅須其中10分之9即94,073元【計算式:104525×9/10=94073,未滿一元者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95,040元,已高出967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1,32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70%││5.債務總金額:5,586,501元。││6.清償總金額:95,04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650,205│390│28,080│││股份有限公司││││├──┼────────┼──────┼─────┼──────┤│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44,819│82│5,904│││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683,204│161│11,592│││有限公司││││├──┼────────┼──────┼─────┼──────┤│4│萬榮行銷股份有限│333,518│79│5,688│││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14,737│74│5,328│││股份有限公司││││├──┼────────┼──────┼─────┼──────┤│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304,498│74│5,328│││有限公司││││├──┼────────┼──────┼─────┼──────┤│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89,343│68│4,896│││股份有限公司││││├──┼────────┼──────┼─────┼──────┤│8│元大商業銀行股份│233,868│55│3,960│││有限公司(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64,516│62│4,464│││公司││││├──┼────────┼──────┼─────┼──────┤│1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416│24│1,728│││股份有限公司││││├──┼────────┼──────┼─────┼──────┤│1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60,768│14│1,008│││股份有限公司││││├──┼────────┼──────┼─────┼──────┤│12│?A豐(台灣)商業│931,004│220│15,8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宏亞國際資產管理│71,605│17│1,224│││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總計││5,586,501│1,320│95,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