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25號原告 楊智鈞 兼法定代理何雪晶人原告與被告 楊禮銓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