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讚福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26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