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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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18號原告 龔秀蘭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