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岱柏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
偵字第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岱柏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普通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有詐欺之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其受被害人 胡銘德 之託
竟因私心所驅,而犯本案侵占犯行,應予非難,並本案被害
人胡銘德所受新臺幣40,000餘元之損害,及被告犯後未能坦
認犯行,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