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66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巷1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94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21日至134年11月20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於94年11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82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94年11月25日起至114年11月25日止,均約定自借用後,前36期按期付息,後204期依定額年金法攤還本息。利率則⑴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8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8按月計付,並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⑵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0.875按日計息,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且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僅分別繳納利息至⑴95年7月30日、⑵95年7月26日止,即未依約繳納,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000,000元、⑵1,820,000元,以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未獲清償,按兩造訂立之約定書第4條,上開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產品申請書暨特別約定條款、催告及繳款記錄(以上均影本)各1份、借據及約定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各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1月13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66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縣│竹北市│豆子埔││1047│建│││761│910/3836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66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876│新竹縣竹│豆子埔段│住家用,│六層:│││││77.86│陽台、花│13.13│平方公│全部│││││北市三民│1047│鋼筋混凝│77.86││││││台││尺││││││路59號6││土造,7│││││││││││││││樓之3││層││││││││││││├──┴──┴────┴────┴────┴───┴───┴───┴───┴───┴───┴────┴───┴───┴───┴───┤│共用部分:豆子埔段3893建號;權利範圍:15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