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矚上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上訴字第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正偉選任辯護人陳明正律師
陳振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偉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0月2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正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10月2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0月2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