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松選任辯護人李偉誌律師
俞浩偉律師 張宸浩 律師上列被告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松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玉松因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2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呂寧莉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