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657號

原告 黃玥瑛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鄭方穎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被告 陳乾璋

陳淑珍

訴訟代理人 陳乾瑜

被告 陳淑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是因被告等通行原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中面積378平方公尺之範圍,原告遂請求被告等按年給付18,900元之償金,是本件訴訟為定期給付之訴訟,且權利存續期間無法確定,但既為袋地通行,應超過10年以上,爰依上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99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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