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鎧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306號、109年度執字第15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嘉鎧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又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明揭此旨。另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查本件受刑人因藥事法、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編號8至2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6、7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之總和(有期徒刑38年6月,但依法不得逾30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9已定應執行刑與編號20之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8月)。本院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為罪質相似之藥事法、贓物、偽造文書等犯罪,犯罪時間分為102年
6月4日、7月15日、6月24日、6月19日、6月22日、10
2年7、8月間、102年8月20日至9月22日、102年7月11日至7月22日、102年7月22日至8月12日、102年8月
1日至8月5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及10月
1日、102年9月6日及9月16日及9月25日、102年9月26日、102年6月26日及8月1日、102年7月9日至7月16日、102年7月30日至7月31日及8月23日及10月18日、
102年8月19日及8月22日、102年9月2日、102年7月23日,顯係集中於數月期間內為之,犯罪手法類似,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揆諸前開說明意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編號1至5、編號8至20所示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彭國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附表:受刑人劉嘉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7月15日│102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14629號│偵緝字第14號│偵緝字第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948│106年度審訴字第7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16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1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948│103年度審訴字第70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16號││判決││號││││├────┼──────────┼──────────┼──────────┤││判決│103年1月2日│103年11月17日│103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481號│第275號│第884號││├──────────┴──────────┴──────────┤││編號1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贓物││││││├────────┼──────────┼──────────┼──────────┤││││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22日│102年7、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1469號│第21469號│第2146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2972號│第12973號│第12974號││├──────────┴──────────┴──────────┤││編號1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1年2月(共│││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2罪)│有期徒刑3年│││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0日至9月│102年7月11日、7月│102年7月22日至8月│││22日│22日│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少連│臺北地檢102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1469號等│偵字第52號等│偵字第109、135號│├───┬────┼──────────┼──────────┼──────────┤││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02│103年度訴字第30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26日│104年6月30日│├───┼────┼──────────┼──────────┼──────────┤││法院│臺中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902│103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號│││├────┼──────────┼──────────┼──────────┤││判決│103年12月4日│104年1月19日│104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備註│第12974號│第2821號│第6962號││├──────────┴──────────┴──────────┤││編號1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1日至8月5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109、135號│第24020號│第2402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0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0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判決││││││├────┼──────────┼──────────┼──────────┤││判決│104年7月28日│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北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962號│第7497號│第7497號││備註├──────────┴──────────┴──────────┤││編號1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共│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2罪)│├────────┼──────────┼──────────┼──────────┤│犯罪日期│102年9月6日、9月│102年9月26日│102年6月26日、8月1日│││16日、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24020號│第24020號│偵字第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105年9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103年度訴字第16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度執字第││備註│第7497號│第7497號│6930號││├──────────┴──────────┴──────────┤││編號1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2罪)│├────────┼──────────┼──────────┼──────────┤│犯罪日期│102年7月9日至7月16日│102年7月30日至7月│102年8月19日、8月││││31日、8月23日、10月│22日││││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6號等│偵字第6號等│偵字第6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103年度訴字第12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等│等│等││├────┼──────────┼──────────┼──────────┤││判決│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930號│第6930號│第6930號││備註├──────────┴──────────┴──────────┤││編號1至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編號│19│20││├────────┼──────────┼──────────┼──────────┤│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日│102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229號│偵字第2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1號│109年度訴字第16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27日│109年8月2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781號│109年度訴字第1699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5日│109年9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132號(編號1至│第15074號││││1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臺中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5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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