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241號聲請人 賴智平 即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段000○0號0樓之0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豐澤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選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三、簿冊保管人之最新身份證明文件。
四、應保管之簿冊文件清冊。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