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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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債務人甲○○○○○○
國民
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釋明目前收入來源,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所有金融機構補登完畢之完整存摺影本。│├───────────────────────────┤│㈡聲請人之交通工具行照影本。│├───────────────────────────┤│㈢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㈣聲請人何時失業?並釋明有無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救助││及領取之期間、數額。│├───────────────────────────┤│㈤釋明各債權之發生原因,請逐筆詳細說明借款之用途(請勿││以「週轉」等籠統字樣回覆)。│├───────────────────────────┤│㈥聲請前2年(即95年9月5日起至97年9月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及清償證明文件。│├───────────────────────────┤│㈦聲請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㈧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