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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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3號聲請人甲○○
國民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釋明目前收入來源,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證明(如薪資為││存摺轉帳,應提出存摺影本,並標示說明)及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所有金融機構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完畢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請物僅影印單頁存摺)。│├───────────────────────────┤│㈡聲請人之身分證、健保卡、交通工具行照影本。│├───────────────────────────┤│㈢聲請人之健保、勞保投保及繳納保費證明資料。│├───────────────────────────┤│㈣聲請人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㈤依法定格式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應列明計算方式並檢││附收據)。│├───────────────────────────┤│㈥協商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㈦釋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時間?並提出毀諾前分期還款之繳││納證明資料(如為存摺轉帳繳納,應標示說明)。│├───────────────────────────┤│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㈨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向聯合徵信中心申請)。│├───────────────────────────┤│㈩釋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最近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