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濱羽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3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濱羽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濱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濱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二至九之宣告刑,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12年、附表編號十至十一之宣告刑,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刑1年3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定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同左│同左│││第1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年8月│同左│同左│├────┼───────────┼───────────┼───────────┼───────────┤│犯罪日期│99年1月31日下午4、5│99年1月12日某時│99年1月16日19時許│99年1月17日21時53分許│││時許││││├────┼───────────┼───────────┼───────────┼───────────┤│偵查機關│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67號│99年度偵字第8576、944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1072號│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同左│同左││實├──┼───────────┼───────────┼───────────┼───────────┤│審│判決│99年6月30日│99年6月11日│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同左││決├──┼───────────┼───────────┼───────────┼───────────┤││確定│99年6月30日│99年7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備註│(一)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二)編號十至十一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承上附表)┌────┬───────────┬───────────┬───────────┬───────────┐│編號│五│六│七│八│├────┼───────────┼───────────┼───────────┼───────────┤│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同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同左│││第1項││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同左│有期徒刑1年10月│同左│├────┼───────────┼───────────┼───────────┼───────────┤│犯罪日期│99年1月19日5時12分許│99年1月22日11時15分許│98年11月底某日│98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間││││││之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同左││年度案號│99年度偵字第8576、944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同左│同左│同左││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同左││決├──┼───────────┼───────────┼───────────┼───────────┤││確定│99年7月31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備註│(同上)│└────┴───────────────────────────────────────────────┘(承上附表)┌────┬───────────┬───────────┬───────────┐│編號│九│十│十一│├────┼───────────┼───────────┼───────────┤│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同左│││第2項│第1項││├────┼───────────┼───────────┼───────────┤│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3日10時48分│99年3月8日中午某時許│99年3月9日凌晨0時多│││││許│├────┼───────────┼───────────┼───────────┤│偵查機關│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年度案號│度偵字第8576、9446號│99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11號│99年度訴字第1080號│同左││實├──┼───────────┼───────────┼───────────┤│審│判決│99年6月11日│99年9月8日│同左│││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同左││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左││決├──┼───────────┼───────────┼───────────┤││確定│99年7月31日│99年9月27日│同左│││日期││││├─┴──┼───────────┴───────────┴───────────┤│備註│(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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