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盛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盛源工業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7年12月29日│275,000元│0000000││││司│有限公司東基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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