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金門防衛司令部一五八旅法定代理人 陳祚民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家榮┌───────┬─────────┬────────────┐│項目│金額(新臺幣元)│備註│├───────┼─────────┼────────────┤│裁判費│二二八││├───────┼─────────┼────────────┤│郵資│四四七││├───────┼─────────┼────────────┤│差旅費│一五○○││├───────┼─────────┼────────────┤│測量費│四○○○││├───────┼─────────┼────────────┤│合計│六一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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