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 彭政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澄清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廖曉鐘